第一条 为规范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合约、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具有上述产品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
公司内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如需),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向各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形成初步操作方案。
(二)公司相关管理层对交易方案进行初步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三)公司财务部按照经审批的操作方案进行实施。并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相关管理层报告。
(四)公司内审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五)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关系部。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动态管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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